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服务平台,开通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尽快核实事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