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