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