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四条已废止供热期间,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供热单位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赛10%;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