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已废止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供热经营权,并接受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