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

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