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依法获取的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受法律保护。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