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区建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