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