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