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城乡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