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