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