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收集、研究、处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