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十二条有效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审查审批、行业监管等行政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