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审查审批、行业监管等行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