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