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化学、生物等相结合治理为辅的蚊虫综合防控措施,减少蚊虫疾病传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蚊灯设置使用和维修养护机制,充分发挥灭蚊灯的预防控制作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