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人居环境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推进综合利用,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