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