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增强节约意识,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推行文明用餐,合理膳食,公筷分餐;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