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