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开展涉及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支持和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