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