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