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