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协作机制,明确实行信息化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信息化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品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符合追溯管理要求的,可以作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或者销售记录义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