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二)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三)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以及信息进行抽查和监测;
(五)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六)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
(七)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培训;
(八)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