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
(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三)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四)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污染;
(五)保持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