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协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和反馈等工作,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