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查验入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督促其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