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