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