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开发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