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包括渗透、转输、调蓄、集蓄利用、截污净化等下列设施:
(一)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渗透设施;
(二)植草沟、渗管、渗渠、道路径流行泄通道等转输设施;
(三)调节塘、调蓄池、雨水罐等调蓄设施;
(四)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等集蓄利用设施;
(五)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植被缓冲带、人工土壤渗滤等截污净化设施;
(六)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检查口、监测井、导流设施、屋面雨水断接、植物等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