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