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