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水表外接管取水;

(二)私自开启水表封印,改装、倒装、损坏、拆除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

(三)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

(四)擅自使用消防用水;

(五)转供、转售城市供水;

(六)其他违法用水行为。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