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立明显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