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房屋供热设施设计方案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予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