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供热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出所占用地,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