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生活用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