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三)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