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热源供应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规模的热源和符合燃气锅炉运行标准的气源,因热源供应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停供等的,由其按照供用热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