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苏木、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代表团;代表不足十人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