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罢免、辞职第四十一条有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成调查委员会,由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