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罢免、辞职第三十七条有效候选人的推荐组织或者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主席团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可以在会议选举前同代表见面。见面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