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罢免、辞职第三十六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