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