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组织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公民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村(居)民委员会的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公民应当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