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设置卫生室或者保健室,配备校医或者保健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健康心理辅导,以多种教育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健康干预,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