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指导、培训和监测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开展技术培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设专栏、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方式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