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湿地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

自治旗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