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湿地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自治旗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