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自治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建立多种形式的湿地基层管护体系。自治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设置湿地管护公益岗位、与嘎查(社区)委员会共建管护、采购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加强湿地基层管护。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